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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782号

济南利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利普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邦赛电动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78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利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高存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梅亿邦赛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杰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肖忠礼,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梅亿新能源汽车共享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法定代表人肖忠礼,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梅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路1035号法定代表人肖忠礼,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金乡县邦赛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杰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延斌,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肖忠礼,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杰路北侧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32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2115元、保全费202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32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2115元、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冰

审判员 赵 岭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