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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658号之一

许华玲与高清春、朱小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华玲,高清春,朱小志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华玲,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

被执行人:高清春,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

被执行人:朱小志,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本院在执行许华玲与高清春、朱小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华玲要求被执行人高清春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小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两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许华玲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王晓峰

审判员  庄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