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胡英姿。
被执行人:肖玉坤。
被执行人:唐庆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英姿与被执行人肖玉坤、唐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相关财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肖玉坤、唐庆玲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在玉溪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玉坤名下的坐落于玉溪市南北大街北段北苑小区Ⅳ-12幢010101号房屋一套(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在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庆玲名下的云FB43**号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一辆,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肖玉坤、唐庆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402执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马世超执行员 潘其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艳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