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特491号
申请人: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
申请人: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该医院医务处干事。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祁某某、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祁某某、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合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补偿祁某某人民币84000元;
二、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减免祁某某所欠医疗费2180.33元;
三、双方承诺本协议为最终解决办法,本协议生效后,该医疗争议终结,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世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宣六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