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更00365号罪犯胡连松,住温州市瓯海区。现在温州市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浙0303刑初1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连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连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本院认为:罪犯胡连松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连松减去拘役三日(刑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玲珑
审判员 徐继松
审判员 叶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熙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