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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625号之一

蔡某申请执行张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执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