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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220号之一

周永东与施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永东,施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永东,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施有元,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周永东与被执行人施有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施有元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施有元的存款及收入;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施有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 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