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被执行人杨嘎子,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局滨东监区服刑。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山街168号南山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玉柱,该所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