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边某,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王某女,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边某和被执行人王某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女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9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树
审判员 邱良名
审判员 李松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