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26民初604号

杨亚文与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亚文,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6民初604号原告杨亚文,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北市。委托代理人薛永智,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辉,内蒙古蒙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乌旗白音华镇。法定代表人李瑞光,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亚文诉被告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亚文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亚文撤回对被告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文撤回对被告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7.00元,减半收取1,258.50元由原告杨亚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乌力吉章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