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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恢143号

汕头市澄海区溪南南兴饲料厂、林妙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溪南南兴饲料厂,林妙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溪南南兴饲料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银北村银东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1756122-6。负责人陈健锐,厂长。被执行人林妙选,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溪南南兴饲料厂与被执行人林妙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4)汕澄法东执字第22号],被执行人林妙选所有的登记在林添青名下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中信金城花园18幢1202号房产(合同号列××号)已被本院在其他案件[案号(2016)粤0515执恢69号]依法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后,分配债权251795元及案件受理费6000元,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颖

审 判 员  章奕琦

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