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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7629号之一

杨波与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张世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波,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张世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629号之一

原告:杨波,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世兰,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张世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杨波负担。

审 判 长  杨华东

人民陪审员  罗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