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629号之一
原告:杨波,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世兰,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重庆顾倍管业有限公司、张世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自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杨波负担。
审 判 长 杨华东
人民陪审员 罗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