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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564号

河北联兴橡塑有限公司与乜朝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联兴橡塑有限公司,乜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兴橡塑有限公司,地址:故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学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乜朝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兴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乜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乜朝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联兴橡塑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乜朝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申请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冀1127民初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货款7595元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程玉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