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鲁09刑抗6号原审被告人唐某、张某犯强奸罪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5)泰山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判后,两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现两原审被告人均已刑满释放。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泰检公审刑抗〔2016〕6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1)未认定二原审被告人存在轮奸情节,属于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2)唐某虽于案发后自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否认与张某预谋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不能认定自首,原审判决认定其自首,属于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3)对原审被告人唐某量刑明显不当。唐某系轮奸、系未遂、有前科,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宣告刑”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