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221号原告联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郑月明,董事长。被告山东华伟银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贾吉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伟银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华伟银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18元、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联泓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真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