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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2034号

马国党与张恒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国党,张恒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034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党,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张恒儒,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马国党申请执行张恒儒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恒儒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马国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恒儒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马国党尚未实现的债权(赔偿金23151.3元、受理费189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花显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