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3民初37号原告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战朝,西藏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杨镜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在凤,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在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欣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458.11元(原告已预交),全部免交。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段 文 涛
审判员 次仁德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爱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