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2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利,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兰考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临时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同年1月12日因本案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被告人符峻德,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茗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来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文化小区财政局综合楼××室,趁被害人康×家中无人之机,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1件中款水粉色女式貂皮衣服(价值人民币14000元)、3枚普通金属十二生肖纪念币(价值人民币15元)、1枚成吉思汗纪念币(价值人民币80元)、20枚70周年纪念币(价值人民币50元)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逃离现场,赃物被藏匿。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2015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来到佳木斯市前进区名河丽都小区××室,趁被害人李×家中无人之机,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1件女式半截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4000元)、1件灰色女式獭兔大衣(价值人民币1200元)、1件中款带帽子女式狐狸毛坎肩(价值人民币1000元)、1个PT950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40元)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逃离现场,部分赃物被藏匿,部分赃物被丢弃。案发后,部分赃物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3、2015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金地小区××室,趁被害人张××家中无人之机,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1个3D千足金黄金貔貅(价值人民币1920元)、1个玉手镯(无法作价)、1条玉项链(无法作价)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逃离现场,赃物被藏匿。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4、2015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金地小区××室,趁被害人范××家中无人之机,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1个千足金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929元)、1枚千足金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60元)、1副千足金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690元)、1条千足金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220元)、1枚银戒指(价值人民币10元)、1个十字绣钱包(价值人民币20元)、1个女式钱包(价值人民币5元)、1条珍珠项链(价值人民币50元)、119张老板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77元)、1套澳门回归纪念币(无法作价)等物品。作案后,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逃离现场,部分赃物被藏匿,部分赃物被丢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5、2015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来到吉林省榆树市培英街亿盛东苑××室,趁被害人孙××家中无人之机,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作案后,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逃离现场,赃款被挥霍。6、2015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来到吉林省榆树市培英街亿盛东苑××室,趁被害人张××家中无人之机,使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窃1件白色貂绒衣服(价值人民币200元)。作案后,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逃离现场,赃物被丢弃。综上,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盗窃犯罪六起,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48066元。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张军利被公安机关在杭州市抓获。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符峻德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秋伟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康凯、张凤娟、范平源、李丽、孙和平、张秀英陈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军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峻德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军利、符峻德在有期徒刑四至七年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军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6日起至2020年7月5日止)。
二、被告人符峻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秀杰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人民陪审员 韩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