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2847-1号
申请执行人:李坚义,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被执行人:张问林,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区。申请执行人李坚义与被执行人张问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问林应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李坚义偿还加工费人民币13943元和支付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16)粤1323执2847号。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问林有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存款依法应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张问林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XX营业所账号为62×××75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问林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账号为62×××68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崇峰
审 判 员 黄贤军
代理
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准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