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3执2847-1号

李坚义与张问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坚义,张问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3执2847-1号

申请执行人:李坚义,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

被执行人:张问林,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区。申请执行人李坚义与被执行人张问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问林应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李坚义偿还加工费人民币13943元和支付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16)粤1323执2847号。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问林有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存款依法应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张问林在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XX营业所账号为62×××75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问林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支行账号为62×××68的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崇峰

审 判 员  黄贤军

代理

审判员  贺大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准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