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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950号之二

冯磊、冯磊与杨建强、陈中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涛,冯磊,杨建强,陈学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9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涛,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执行人冯磊,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贺兰县。被执行人杨建强,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陈学中,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926167元,未执行标的9261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建强、陈学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君平

代理

审判员  沈天宇

代理

审判员  路 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哈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