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负责人吴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掌,男,1964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溆浦春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喜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天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远社,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喜林,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尹红,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田三红,女,1962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屠克强,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舒云萍,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溆浦春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湖南天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肖喜林、尹红、田三红、屠克强、舒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置抵押物,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1510、1514、1749号共100件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世庚
审 判 员 沈玉权
代理
审判员 杨 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戴洁玲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