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2917号
原告:张冰。
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潇汉,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海舰。
被告:赵京彩。
原告张冰诉被告张海舰、赵京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张冰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海舰、赵京彩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冰因与被告张海舰、赵京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冰撤回对被告张海舰、赵京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2670元,由原告张冰负担。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永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