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39号申请人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温红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俊,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黄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8号1幢2单元3-2号。法定代表人陶兴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陶兴容,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郭一穆,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58号1栋2-3-2号。法定代表人郭一穆,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市大山化工有限公司、陶兴容、郭一穆、重庆市大山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税港区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重农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