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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刑终267号

王军波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波,男,1976年1O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捕前住湖北省天门市。201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军波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新28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军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伍煜(已判刑)因在澳门开设赌场,发现赌资短款1600余万元,于2006年8月初,指示安排代根林、张爱民等人(均已判刑)将管理赌场帐目的被害人王某某非法拘禁在乌鲁木齐市假日酒店内,让其交待赌资去向,后又挟持王某某至深圳。2006年8月7日至9月11日,伍煜指使罗某、张先海、张继东、杨海军、江成虎、吴银波、刘小群(均已判刑)、王军波等人将王某某先后拘禁于刘小群租住的深圳盐田罗湖区一房间、深圳宝安区龙华镇山上一果园平房内、深圳福田区一房间等处逼问王某某赌资的去向,对王某某实施铐手、不准睡觉、拳打脚踢、上背铐、用电棒击打胸部、头部、腿部、用木棍、铁锤击打关节、脚踝、用牙签扎手指甲和脚趾甲、用铁链拴、用蚂蚁咬、注射毒品恐吓等方式殴打、体罚王某某长达30余日,最终致王某某在深圳福田区一房间死亡。后伍煜交给罗某和张先海十余万元分给以上参与人用以外出躲避,并指示代根林、张爱民将王某某尸体运至汕尾市新港街道石角村狮子龙山埋葬。经鉴定,王某某死因符合暴力致双小腿皮下组织及肌肉广泛出血、营养状况不良等综合因素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据此,原审判决:被告人王军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军波上诉提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非法拘禁;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没有前科,有坦白情节;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5年8、9月间,上诉人王军波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虐待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死亡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07年6月7日,陈珂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2006年7月31日其丈夫王某某被代根林带至假日酒店,后又被伍煜带至深圳,至今下落不明。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6日,湖北天门市竟陵派出所民警在天门新城尊龙国际KTV执行清查任务时发现一名涉嫌吸毒人员,经查,该男子交代自己叫王军波,曾于2006年在深圳涉嫌绑架并致他人死亡。经公安机关核实其属于在逃人员,遂将其抓获。3、鉴定意见证实:(1)经DNA鉴定,死者系王某某;(2)王某某死亡原因符合暴力致双小腿皮下组织及肌肉广泛出血、营养状况不良等综合因素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4、罗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8月的一天,伍煜找其称王某某把公司的钱弄跑了,让其帮忙看管王某某并问出钱的下落。其联系刘小群,让他在大旺村找地方,又让张先海联系杨海军、王军波帮忙看管人。晚上王某某被带到大旺村菜市场刘小群租的房子里。在大旺村看管王某某的有张先海、张继东、杨海军、王军波、吴银波、江成虎、刘小群七个人。王某某在大旺村被关了十天左右。后面其安排张先海和张继东、吴银波、江成虎把王某某转移到荔枝园关押了十七、八天。过了半个多月王某某身体不行了,其安排吴银波、张先海、张继东把王某某带到深圳福田区的一个高层楼房,结果过了二、三天,张继东打电话说王某某死了。伍煜给了其15万现金,作为看王某某的辛苦费,其把这15万给了张先海2万,张继东2万,刘小群1万,杨海军1万,王军波5千,剩下的自己拿上了。5、刘小群、张先海、张继东、杨海军、吴银波、江成虎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8月7日左右,张先海、张继东、杨海军、王军波押着王某某来到刘小群位于深圳罗湖区大旺村房子,由刘小群、张先海、张继东、杨海军、王军波、吴银波、江成虎分班24小时看管王某某,不让王某某睡觉。在大旺村看管王某某期间,王军波一直都在。伍煜让杨海军等人对王某某使用一些手段让其交代钱的去向,因王某某交代的账目不对,在看管期间,杨海军、张继东、吴银波、江成虎、王军波、刘小群轮番给王某某上背铐;张先海用电棒电击王某某,和刘小群用木棒、榔头击打王某某的小腿和踝关节,和杨海军将牙签钉进王某某的手指,王军波在旁边帮忙按着王某某。张先海、张继东、吴银波、江成虎还证实,将王某某在大旺村拘禁了十天左右后,张先海、张继东、吴银波、江成虎将王某某带至深圳宝安区龙华镇山上一果园平房内继续拘禁并殴打、虐待,十五日左右后,四人又将王某某带至深圳福田区一房间拘禁,二、三日后,王某某死亡。之后,张先海按照罗某的安排分别给张继东、吴银波、杨海军、王军波、江成虎、刘小群三千至一万元。6、代根林、张爱民证言证实,2006年8月的一天,代根林根据伍煜的指示,安排张爱民、李刚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假日酒店一房间内进行对账,后将王某某带至深圳。2006年12月,代根林和张爱民将王某某的尸体运至深圳汕尾的一处坟地并掩埋。7、王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9月的一天11时左右,张先海找其给人看病,其与张先海来到深圳福田区一个高层楼房的二十几层的房间,经检查,其发现那个男的已经死了,并且发现死者膝盖部位有伤痕,小腿腿干部位也有血痕。8、刘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5日19时许,其在福田保税区高层电梯口值班时发现电梯里有很多血一样的红色液体,其通过监控室了解到有五个人到此搬冰柜,这些红色液体是他们搬冰柜时弄出来的。他们把冰柜抬上一辆车后便离开了。9、曾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12月底,其和几个村民在汕尾市城区石角村的一块坟地埋葬了一具已腐败的男性尸体,尸体是由邻村曾广同带来的几个人从一个白色冰柜中抬出的,在坟墓上立了一块死者为“王一飞”的墓碑。10、伍煜证言证实,其在澳门几个赌场洗码,王某某具体负责放码、洗码。2006年其发现王某某经手的账目差1600多万。2006年8月初,其让代根林找几个人把王某某看着核对帐目。因王某某不配合,便把王某某带到深圳。在深圳,其让朋友找几个人负责看管王某某并搞清楚账目。其第一次见到王某某是在深圳盐田郊区一个村子的出租房二楼一房子,当时王某某身体状况正常。几天后因担心出意外被发现,就把王某某带到龙岗附近山上。过了几天,“阿诺”送来王某某写的东西,基本对上了,其就和“阿诺”一起到山上看王某某。那时王某某的精神状态非常不好,胳膊、腿都不灵光,走路有点瘸,其让人给王某某换个好点的环境,“阿诺”把王某某带到保税区的房子。一个星期天早上8点多,“阿诺”打电话说王某某快不行了,其和张爱民、“阿诺”过去时,张先海说王某某已经死了。后来其在长安酒店给“阿诺”10万元,让他买冰柜把王某某的尸体先放进去,把事情打点一下。看管王某某的过程一直是张先海具体负责。一直到十月底,其让代根林他们去深圳把王某某尸体处理一下。11、上诉人王军波供述,2006年8月的一天,其听说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刘小群租住的房子里有个欠钱的人,其过去在房子里见到罗某和张先海,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其认为这个男子就是欠钱的人。其在房子里待了十分钟左右就离开了。其和刘小群、杨海军、张继东、江成虎、吴银波都认识。其去过那个房一、二次,每次去都是几分钟,看到过一次别人殴打王某某,打王某某的手和脚,并让其帮忙按住王某某的手。12、户籍证明证实,王军波生于1976年10月28日,犯罪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军波与他人共同非法拘禁被害人,并与他人一起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王军波提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非法拘禁;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其没有前科,有坦白情节;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多名同案被告人均证实王军波参与了对被害人的非法拘禁,并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被害人因综合因素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故王军波等人拘禁、虐待被害人是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原因之一。案发后,王军波逃避公安侦查,六年多后才归案,且被讯问时未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避重就轻,不构成坦白。故对王军波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旺

代理

审判员  汪云华

代理

审判员  田 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