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131号
原告:王某。
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康 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澄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