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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民初1027号

张永连与王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永连,王利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1027号

原告:张永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付元,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利光,男。

原告张永连与被告王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被告王利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李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承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