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2民初1027号
原告:张永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付元,新邵县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利光,男。
原告张永连与被告王利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被告王利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廖李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肖承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