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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3财保138号

滕芬茹、贾世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芬茹,贾世刚,贾世强,宫博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财保138号

申请人:滕芬茹,女,194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贾世刚,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贾世强,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

申请人:宫博磊,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东光县。申请人滕芬茹、贾世刚、贾世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宫博磊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李慧英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滕芬茹、贾世刚、贾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慧英名下位于沧州市北环西路烟草宿舍10-1-101室楼房一套(房权证沧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宫博磊名下位于江苏省江阴璜土镇龙城福第#12楼1302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