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14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滨州春之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滨州市文海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滨州春之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文海印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王 旭
审判员 宋德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