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404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朝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继祥,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楠,系曹县孙老家镇东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张某与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朝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逸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