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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404号

张某与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404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朝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继祥,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楠,系曹县孙老家镇东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张某与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朝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逸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