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黄燕梅,住所地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平果县工业区铝产业园区4号路。法定代表人邓文宏,经理。黄燕梅申请执行与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357号民事裁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995元及利息(待算)。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两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因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在恢复性生产经营,经组织双方协商,公司同意每月支付400元给申请人,待企业重组成功后,一次性偿还所有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执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