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713号
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29854699。
法定代表人:谭仁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高,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杨家利,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家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浅水龙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谭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