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278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淄博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周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市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中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