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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7执692号

姚守堂与郭海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守堂,郭海飞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姚守堂,男,汉族,农民,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郭海飞,男,汉族,无业,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姚守堂与郭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云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