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姚守堂,男,汉族,农民,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郭海飞,男,汉族,无业,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姚守堂与郭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云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刚 来自
姚守堂与郭海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7执692号申请执行人姚守堂,男,汉族,农民,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郭海飞,男,汉族,无业,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姚守堂与郭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云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