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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683号

毕彦宁与郝同芹、邓红星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彦宁,郝同芹,邓红星,刘德龙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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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毕彦宁。

被执行人:郝同芹。

被执行人:邓红星。

被执行人:刘德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及车辆,暂无法处置,并已查封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其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光颖

审 判 员  范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