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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刑初1087号

李德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6刑初108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李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0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全,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1984年4月27日因盗窃行为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1月28日因盗窃行为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8月6日因吸毒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处以强制戒毒三个月。1998年1月13日因吸毒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处以强制戒毒三个月。1998年2月4日因吸毒行为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11月3日因盗窃行为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3月14日因吸毒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强制戒毒三个月并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德全于2016年6月7日10时许,在其住地本市海珠区庄巷6号305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叶某贩卖白色固体4包(净重0.2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该房内查获白色晶体7包(净重3.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5包(净重0.5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1瓶(净重0.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1包(净重1.4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3包(净重1.9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缴获毒品、毒资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出具的劳动教养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作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书,本院作出的(2004)海刑初字第536号、(2007)海刑初字第1240号、(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清远监狱、广东省番禺监狱、广东省坪石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1688号、1686号化验检验报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DNA)字[2016]82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人叶某、张某乙、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德全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德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全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德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德全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李德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德全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因错误认定本案属于情节严重而导致量刑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德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毒品白色固体4包、白色晶体7小包、白色固体8包、白色晶体1瓶、红色粉末1包,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 兰

人民陪审员  方良清

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博周颖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