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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130号

申请人高芬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娱西、李家瑞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芬,周娱西,李家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高芬,女,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娱西,女,1964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家瑞,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周娱西、李家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7.724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高芬与被执行人周娱西、李家瑞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玉利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五

书记员  姜文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