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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493号

安俭锋与尹富滨、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俭锋,尹富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安俭锋,男,被执行人尹富滨,男,安俭锋与尹富滨、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尹富滨、刘玲玲于2016年2月1日前偿还7万元,于2016年4月1日前偿还5万元,利息按照月利三分计算,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尹富滨、刘玲玲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