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592号原告宋丽娜,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连江,男。被告宋阳,男,1982年7月7日出生。被告郭凤娜,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娜与被告宋阳、郭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娜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丽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丽娜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魏永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利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