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1民初11592号

宋丽娜诉宋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丽娜,宋阳,郭凤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592号原告宋丽娜,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连江,男。被告宋阳,男,1982年7月7日出生。被告郭凤娜,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娜与被告宋阳、郭凤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丽娜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丽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丽娜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魏永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利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