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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终2376号

杨东升、罗亚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东升,罗亚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2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升,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亚秀,女,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

负责人:朱杰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杨东升因与被上诉人罗亚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望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东升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东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东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为112.5元,由上诉人杨东升负担。上诉人杨东升多预交的受理费,可申请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永坚

审 判 员  罗文雄

代理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健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