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2457号原告吕某琼,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30日,贵州省绥阳县人。被告华某兴,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
原告吕某琼诉被告华某兴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查明,原告吕某琼与被告华某兴于2001年3月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于2001年12月11日生育长子华某娅,于2006年4月2日生育次子华某伟,现随被告华某兴一起生活。原告吕某琼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