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23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工业园。
被执行人:合肥神龙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被执行人:徐建发,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叶伟平,女,1962年12月05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为栋,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徐桂英,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文昊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产投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神龙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徐建发、叶伟平、王为栋、徐桂英、合肥文昊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叶伟平名下位于合肥市某房屋。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