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朱其禄。被执行人殷教谱。被执行人冯浪。被执行人冯光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其禄与被执行人殷教谱、冯浪、冯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教谱、冯浪、冯光红已履行完毕(2016)鄂02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10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