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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1044号

朱其禄与殷教谱、冯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其禄,殷教谱,冯浪,冯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朱其禄。被执行人殷教谱。被执行人冯浪。被执行人冯光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其禄与被执行人殷教谱、冯浪、冯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殷教谱、冯浪、冯光红已履行完毕(2016)鄂028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10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