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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执291号

王妍罚金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4执291号被执行人王妍,女,199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罚金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晓东

审判员  刘金君

审判员  曹连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