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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恢135号

孙某某、刘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人。被执行人常某某,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临漳县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案字(2013)第165号调解书一案中,我院强制执行后已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扣划到我院,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已将判决款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案字(2013)第16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