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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403号

林自海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自海,张胜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林自海,男,1964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胜贤,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已死亡。申请执行人林自海与张胜贤民间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5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自海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胜贤已于2016年5月31日死亡,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怀斌

审 判 员  单立勋

代理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