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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757号

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侯志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侯志诚,青岛宏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江亭,青岛仁和兴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刘杰,于秀云,王凤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7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878号。法定代表人康守松,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闫家玲村东500米。法定代表人侯志诚,经理。被执行人侯志诚。被执行人青岛宏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石门。法定代表人江亭,经理。被执行人江亭。被执行人青岛仁和兴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街道办事处南葛后街村。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被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于秀云。被执行人王凤萍。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京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德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侯志诚、青岛宏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江亭、青岛仁和兴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刘杰、于秀云、王凤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刁振华

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  宋 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月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