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791号
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平湖路6号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9350481W。
法定代表人:吴金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小林,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远成,男,195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远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广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