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30号。法人代表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鸿,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曾赞梅,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系吴鸿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0000元,利息198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立案费2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吴鸿、曾赞梅的银行存款22539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胜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弟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