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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0897号

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臻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智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臻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邱敏,上海智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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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0897号申请执行人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晓晖,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臻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邱丽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邱敏���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智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施彩萍,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臻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邱敏、上海智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查封,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6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海

审判员 顾 勤

审判员 黄为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祝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