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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2946号之一

田永军、薛海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永军,薛海兵,薛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永军,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薛海兵,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薛春霞,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03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381000元、诉讼费17600元、执行费36210元,共计34348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薛海兵、薛春霞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3481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葛向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凯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