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永军,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薛海兵,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薛春霞,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03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3381000元、诉讼费17600元、执行费36210元,共计34348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薛海兵、薛春霞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3481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葛向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凯翔 微信公众号“”